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创新药械临床应用示范推广工作,建立有组织的、系统的创新药械示范推广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质量,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经单位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及我委审议等程序,现印发北京市首批创新药械临床应用示范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试点单位名单,并提出工作要求。
一、试点单位及专业
(一)内分泌专业(3个)
试点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二)肿瘤科(肿瘤内科)(3个)
试点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三)医学检验科(1个)
试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四)呼吸内科专业(2个)
试点医院: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五)变态反应专业(2个)
试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六)传染科及结核病科(2个)
试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七)骨科专业(3个)
试点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创伤医学方向)。
(八)神经外科专业(2个)
试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九)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3个)
试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十)医学影像科(2个)
试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十一)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医疗手术机器人)(3个)
试点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二、试点期限
2025年12月1日—2028年11月30日。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临床应用验证与规范制定。各中心应组建专业临床应用团队。制定完善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数据收集标准;开展相关专业新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械的临床应用,设计并执行高质量的上市后评价研究,系统收集并分析产品在真实医疗环境中的有效性、安全性、便利性、经济性、患者依从性等数据,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示范培训与规范推广。对于经过成本效果评价确认具有良好临床应用价值的创新药械产品,各中心应推动制定专家共识、标准、指南、规范等,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创新药械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推动创新药械广泛应用。
(三)系统反馈与迭代支持。各中心应加强与企业合作,为企业提供临床应用反馈和产品改进建议,促进创新药械产品的持续优化,迭代升级。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中心依托建设医院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联合制定相关制度、指引、规范及标准程序等,协同开展评估及示范推广等活动,确保全过程科学规范,评估结果权威可靠。
(二)建立对接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及统筹协调机制主动与药监部门建立创新药械信息对接机制,确保及时获取创新药械上市信息,并根据各方需求组织供需对接,有序开展相应任务。
(三)加强院内协调。各中心依托建设医院要明确责任处室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定期调度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各中心依托建设医院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自2026年2月开始,各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本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报送内容包括创新药械进院、使用、评价、培训及迭代支持等情况。
(五)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中心各项任务承接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对于作用发挥不够的中心,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相关医院2年内不得再申报试点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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