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6年度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验证单位的通知

  • 2026-01-09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原则,现公开征集2026年度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验证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具体事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2部分:数据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7-T-464

(二)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3部分:数据标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8-T-464

(三)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4部分:可追溯性,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2-T-464

(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5部分:预训练模型,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6-T-464

(五)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6部分:合成数据,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3-T-464

(六)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7部分:安装验证,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5-T-464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要求

(一)具有与标准项目相关的科研和技术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如企业申请,应具有与标准涉及的内容相适应的上市产品;

(三)具有熟悉国家医疗器械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人员;

(四)具有熟悉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发展趋势、国内外的生产水平和使用要求,对当前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都较为了解的人员;

(五)熟悉标准编写规则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六)具备相应标准试验验证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标准项目制修订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八)为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每个起草人申请参与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项;每个单位推荐的起草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九)标准起草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对应的职务。

三、验证单位要求

验证单位应具有完成相应验证任务的能力,可提供数据样本、试验样品;需严格按照验证方案开展验证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本单位验证报告。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请填写《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单位登记表》《医疗器械标准起草人登记表》《医疗器械标准验证单位申请表》(附件13),于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秘书处。附件2及附件3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Word版文件及盖章扫描的PDF文件至秘书处邮箱。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参与起草单位征集截止至2026115日。

(三)纸质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光机电室周洋(收)。

四、秘书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洋,王浩,电话:0105385252001053852531

电子信箱:smdtu002@nifdc.org.cn 

附件:1.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单位登记表

2.医疗器械标准起草人登记表

3.医疗器械标准验证单位申请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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