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原则,现公开征集2026年度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验证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具体事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2部分:数据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7-T-464;
(二)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3部分:数据标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8-T-464;
(三)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4部分:可追溯性,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2-T-464;
(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5部分:预训练模型,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6-T-464;
(五)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6部分:合成数据,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3-T-464;
(六)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7部分:安装验证,国家标准计划号:20256295-T-464。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起草单位要求
(一)具有与标准项目相关的科研和技术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如企业申请,应具有与标准涉及的内容相适应的上市产品;
(三)具有熟悉国家医疗器械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人员;
(四)具有熟悉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发展趋势、国内外的生产水平和使用要求,对当前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都较为了解的人员;
(五)熟悉标准编写规则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六)具备相应标准试验验证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标准项目制修订进度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八)为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每个起草人申请参与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项;每个单位推荐的起草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九)标准起草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对应的职务。
三、验证单位要求
验证单位应具有完成相应验证任务的能力,可提供数据样本、试验样品;需严格按照验证方案开展验证工作,并按要求提交本单位验证报告。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请填写《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单位登记表》《医疗器械标准起草人登记表》《医疗器械标准验证单位申请表》(附件1—3),于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秘书处。附件2及附件3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Word版文件及盖章扫描的PDF文件至秘书处邮箱。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参与起草单位征集截止至2026年1月15日。
(三)纸质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光机电室周洋(收)。
四、秘书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洋,王浩,电话:010—53852520,010—53852531;
电子信箱:smdtu002@nifdc.org.cn
附件:1.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单位登记表
2.医疗器械标准起草人登记表
3.医疗器械标准验证单位申请表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8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