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立足实际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对2025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作出部署。
在推动市场准入提质增效,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方面,拟制定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等规章。
在提升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效能,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方面,拟推动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制修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规章。
在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方面,拟制定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
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提升质量发展水平方面,拟推动修订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
在防范化解“三品一特”重大安全风险,守牢安全底线方面,拟推动制修订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扎实推进各个立法项目,以良法促善治,不断增强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时效性,为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重点立法项目列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1  | 
					
						 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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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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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医疗器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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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禁止传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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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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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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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认证认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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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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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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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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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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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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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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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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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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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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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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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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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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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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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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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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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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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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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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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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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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